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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四川省中医药适宜技术研究会,英文译名:Sichuan Provincial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TCM Appropriate Technology。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四川省中医药适宜技术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从事中医药适宜技术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有志于中医药适宜技术收集、整理、研究与推广的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我省中医药适宜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同时,以秉承中医国粹、崇尚创新精神、传扬中医药文化与技术、共建共享人类健康和谐为宗旨;以仁爱、传承、创新、发展为核心价值观;以聚焦基层中医药服务阵地、守正中医药经典传承、创新中医药推广模式、丰富中医药表现形式,持续为全省每一位基层中医与青年中医赋能,让人人都能享受优质的中医药服务为办会使命。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通过党建活动促进本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本会接受政府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收集、整理、研究、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二)组织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文化研究与传播、学术推广、技术培训等活动。

(三)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分为: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副会长和会长单位会员、企业(普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中医药适宜技术研究、使用、推广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事中医药适宜技术相关的医疗、教育、科研等工作人员;

(五)有助于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的海内外各界人士。

二、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且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医馆、诊所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按本会章程规定审核;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印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分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建议权利。

2.义务

1)遵守本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和所在分会所委托的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搞好会员之间的团结与协作。

(二)单位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享受本会的服务;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2.义务

1)遵守本章程;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分会所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做好单位会员之间的团结与协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计划;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电话会议或者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电话会议或者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会会员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中医药适宜技术应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闭会期间若遇到重大或急需开会讨论的事项时可以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开会讨论结果需通知常务理事,在常务理事无异议时,方可执行相关会议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项目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1222日第二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四川省中医药适宜技术研究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