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四川省中医药适宜技术研究会,英文译名:Sichuan Provincial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TCM Appropriate Technology。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四川省中医药适宜技术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从事中医药适宜技术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有志于中医药适宜技术收集、整理、研究与推广的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我省中医药适宜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同时,以“秉承中医国粹、崇尚创新精神、传扬中医药文化与技术、共建共享人类健康和谐”为宗旨;以“仁爱、传承、创新、发展”为核心价值观;以“聚焦基层中医药服务阵地、守正中医药经典传承、创新中医药推广模式、丰富中医药表现形式,持续为全省每一位基层中医与青年中医赋能,让人人都能享受优质的中医药服务”为办会使命。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通过党建活动促进本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本会接受政府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收集、整理、研究、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二)组织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文化研究与传播、学术推广、技术培训等活动。
(三)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分为: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副会长和会长单位会员、企业(普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中医药适宜技术研究、使用、推广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事中医药适宜技术相关的医疗、教育、科研等工作人员;
(五)有助于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的海内外各界人士。
二、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且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医馆、诊所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按本会章程规定审核;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印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分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建议权利。
2.义务
(1)遵守本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和所在分会所委托的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搞好会员之间的团结与协作。
(二)单位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享受本会的服务;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2.义务
(1)遵守本章程;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分会所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做好单位会员之间的团结与协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计划;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电话会议或者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电话会议或者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会会员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中医药适宜技术应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若遇到重大或急需开会讨论的事项时,可以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开会讨论结果需通知常务理事,在常务理事无异议时,方可执行相关会议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项目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2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四川省中医药适宜技术研究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